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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縣拆遷補償標準長久未反映物價 今修法調升三讀通過 嘉惠拆遷戶

  • 分類:工務類
  • 發布單位:公共關係科
  • 發布日期:108-06-14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
108.06.14

長達15年未進行補償標準調整的「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在縣長張麗善就任後,隨即指示工務處研議修正,今將該自治條例修正案提請本縣議會審議獲三讀通過,張麗善表示,感謝雲林縣議會所有議員的支持,今年7月公告實施後,將給予民眾該有的公平與合理補償標準。

張縣長說明「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修正案經縣議會審議獲三讀通過張縣長說明「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修正案經縣議會審議獲三讀通過

張麗善縣長表示,「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於民國76年5月16日訂定,於民國93年修正後迄今,已過15年,期間物價指數提升高達27.4%,條例內有關附表單價不符時宜,長期有民眾反映,補償金額不符現在物價,無法合理補償,例如高鐵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站南南工區水井移設工程即因水井補償單價低於重置金額,無法達到民眾要求水井「一口還一口」之要求,導致相關徵收補償案件推動困難;案雖於今年經多次溝通協調及採以量制價模式,三月終於與廠商及技師取得一口換一口合作模式,解決了困境。惟為保障民眾的權益,修訂不合時宜的地方自治條例勢在必為。
張縣長指出,該條例第26條規定,所定之各項補償費額得由縣府視物價指數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五時得進行調整,而93年至今之物價指數漲幅遠超過5%,是以上任後,立即責成工務處提案修法,終於今(6/14)日獲縣議會第19屆第1次定期大會三讀通過,合理提高本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內建築改良物之拆遷補償、救濟之金額,感謝雲林縣議會所有議員的支持,還給民眾該有的公平與合理補償標準。
工務處長汪令堯表示,本次修正係由縣府提出,期間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審議,主要依物價指數漲幅、參考相關案件及鄰近直轄市,及縣市自治條例等,修正補償單價,除將房屋重建價格依物價指數調升27.4%外,並調整廣場、畜舍、簡易房舍、水井、圍牆等雜項構造物之單價,以符市場行情,現經議會三讀通過後,將於今年7月份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