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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本縣市區客運(含台灣好行路線)運具內禁止飲食,並自即日起生效。

  • 分類:工務類
  • 發布單位:交通管理科
  • 發布日期:110-02-05

公告字號

府工運一字第1103307996B號

公告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內容


民眾於本縣市區客運(含台灣好行路線)運具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配帶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