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工運二字第1140602937B號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置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一、本縣公共停車場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應依規定於停車位白色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牌面及罰則牌面。 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僅提供電動車充電使用,非充電車輛及燃油車不得占用,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充電時應依充電設備指引正確使用充電設備,不得任意毀損充電設備,以維護場所用電安全。
一、本縣公共停車場之「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應依規定於停車位白色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牌面及罰則牌面。
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僅提供電動車充電使用,非充電車輛及燃油車不得占用,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充電時應依充電設備指引正確使用充電設備,不得任意毀損充電設備,以維護場所用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