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工運一字第1103307996B號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民眾於本縣市區客運(含台灣好行路線)運具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配帶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