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工程一字第1103333296B號
一、本縣轄管公園、綠地、廣場、綠帶之體健設施(漫步機、單槓、腹肌板及扭腰器等)、兒童遊戲設施(組合遊具、溜滑梯、搖搖樂、鞦韆、攀爬架等)及類似休閒遊樂設施等,即日起開放使用。 二、於戶外使用前開設施時,請民眾遵守戶外運動場所300人以下限制,保持1.5公尺距離,並全程配戴口罩、加強個人清潔消毒及落實實名制登記。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本公告者,依同法第70條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